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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杯子变“悲剧” 街边扫码要小心
时间:2024-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免费杯子变“悲剧” 街边扫码要小心

-转发这个二维码到微信群里,就送您一个免费的“大肚杯”哦!

-还有这种好事?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底至9月,犯罪嫌疑人路某和李某在长治市潞州区淮海小吃街、惠丰等人流密集地摆摊,以免费送杯子为诱饵,指使群众将二维码发送至多个50人以上的微信群内,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引流服务。3个月内二人共向约2000个50人以上的微信群内发布信息,非法获利2万元。期间被害人扫描了发至微信群内的二维码下载APP,后在APP内因刷单被骗,导致财产损失。最终两名犯罪嫌疑人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3000元,并追缴没收其违法所得。


检察官履职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同时按照第十条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3000以上的通讯组发送有关信息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路某和李某供述其向2000个群发送了相关二维码,每个群至少50人,在转发的累计群组成员和获利金额上均满足上述条件。

犯罪嫌疑人路某和李某辩解称其对所发送的二维码广告由上线提供,自己并不知晓内容,但二人的微信在转发二维码广告的过程中多次被微信官方以发布违规内容为理由锁定,两名犯罪嫌疑人应该认识到其所发送的广告是违法的,但其仍继续利用他人手机向微信群内发送信息,因此我院检察官认为其行为应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知微见“法”

在被害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操作群众手机向9个群转发了二维码,只有3个群内的管理人员提醒“不要乱发广告”,而被害人所在的群及其余5个群均未做出提醒。

检察官提醒:个人信息安全非常重要,不要轻易点击或扫描陌生人发来的网页链接和二维码,同时按照《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理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合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管理员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对于群内出现的真假难辨信息,比如案件中的广告二维码,管理员同样有管理义务。


案件中的被害人抱着“可以赚钱”的想法扫描了群内的二维码下载某APP,在APP内进行刷单,开始的几次吃到了小额的甜头后便放松警惕,后来多次投入大额资金,发现石沉大海后才意识到被骗。

检察官提醒:所有刷单都是骗局,没有例外。骗子往往通过“设置诱饵-骗取信任-施以小利-实施诈骗”的流程开展,以成功完成一笔刷单来获取受害人信任后,骗子往往会将低价商品改为高价商品,并以“操作错误”“再完成一单才能返利”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再继续刷单。有的受害人为了拿回本金和酬劳,被骗子牵着鼻子走,最终越陷越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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